2007年9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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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蓝田”股民过了诉讼时效依然获赔
木子风华

  “蓝田造假”案尽管已事隔6年,但不少股民依然清晰记得当年惨痛的一幕。
  6年前,“蓝田股份”的股市神话被骤然戳穿后,股价暴跌至几乎不名一文,不少股民因此血本无归。就在大部分受骗股民认为“索赔无望”的时候,部分股民开始借助法律手段,向“蓝田”索赔,并成功获得赔偿。
  股民韦来国也是索赔者之一,所不同的是,韦来国起诉时,从时间上算,已超过“诉讼时效”一年多时间,没有了申诉权,但法院视特殊情况立案后,韦来国最终一审胜诉。一审发生法律效力,此案由此成为“蓝田股份”索赔案中首例超过诉讼时效而胜诉的案件。
  此案最大的意义在于,对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的诉讼时效作了全新的司法实践。

  衡阳股民身陷股市骗局
  在上世纪90年代狂热的炒股潮中,韦来国也是其中的狂热者之一。
  韦来国是湖南省衡阳市棉织机械厂的一名普通员工,也是衡阳最早敢在股市中吃“螃蟹”的股民之一。涉足股海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,他鲜有败绩。
  2000年,一只名为“蓝田股份”的股票吸引了韦的注意——从公布的财务报告来看,这只1996年发行上市的股票一直保持着优异的经营业绩: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.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.38亿元,增长了近10倍,1997年至1999年,三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4261.87万元、36472.34万元和54302.77万元——其净资产收益率一直位于上市公司的最前列。
  当年的8月3日,韦来国用哥哥韦来祥的账户开户,以18.17元/股的价格,购入“蓝田股份”5500股。他做梦没想到的是,一次灭顶之灾,正向他以及所有购买“蓝田股份”的股民袭来。
  2001年12月,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刘姝威的一篇600字短文刺破了“蓝田”造假黑幕,“蓝田”神话泡沫随之破灭,股价一路狂跌。
  得到消息后,韦来国欲将手中的“蓝田股份”抛出,但为时已晚,股票已被彻底套牢。
  至2003年5月23日,“蓝田股份”终止上市。
  “我18.17元/股买进的‘蓝田股份’,到最后跌至0.25元/股,9万多元的股票,最后缩水至1000多元,以前在股市中赚来的钱差不多都赔进去了。”韦来国说。

  “时效过期”索赔却还有希望
  遭遇骗局之后,韦来国很快意识到,由于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造成股民损失的,或许有机会进行索赔。
  2006年4月13日,韦来国在一家报纸上看到一则消息《272位原告同意和解ST银广厦延长停牌14天》,这篇文章让他看到了索赔的希望。韦来国于是托他的好友姚康在网上帮他查消息,不料得到一个令他难以置信的消息:“蓝田”造假案已于2003年12月31日由湖北省高院审理完毕,受骗股民如果要起诉索赔,最后的期限截止2005年12月31日。也就是说,韦来国此时如果要索赔,已超过诉讼时效4个多月了。
  表面上看,这个案子似乎超过了诉讼时效,但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,而韦来国是去年4月13日后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,因此诉讼时效应该从4月13日算起。因此,韦来国要赢得这场官司,必须证明自己确实“不知道”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。韦来国请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虞国庆为委托代理人,提起诉讼。

  一审胜诉获赔6万余元
  2007年3月12日,此案在武汉中院如期开庭。庭审中,辩论焦点围绕“诉讼时效是否过期”,虞国庆律师认为,2003年1月,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诉专门给出司法解释,规定上市公司因为造假造成了股民的损失,股民可以进行诉讼,有效期为两年。同时,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起诉的条件:一,上市公司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;二,上市公司受到财政部、其他行政机关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处罚;三,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,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。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,股民就可以在2年内起诉。
  “因为这三种情况,韦来国一项都不具情,也就是说,韦来国在当时并不具备起诉条件,或者说,他当时并不知道自己可以起诉。”虞国庆找到了大量证据,证明韦来国确实“不知道”“蓝田”一案已判的证据。
  法官当场采纳了虞律师的抗辩意见。诉讼时效的问题解决之后,接下来的审理便简单了许多。韦来国把包括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(蓝田股份所属公司)董事长邹贤林、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瞿兆玉等11人告上法庭。
  5月28日,武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自1999年中报公布后买入被告生态农业公司的股票,并于该公司虚假陈述被披露后仍持有该股票所形成的亏损,与生态农业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生态农业公司应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  武汉市中院判决被告生态农业公司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为:一,投资差额损失64800元;二,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486元;三,前款所涉及资金利息损失1603.09元,其实际损失合计为66889.09元。
  至8月28日止,11名被告无一人提起上诉,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。